查看原文
其他

排放超标废水?可真“刑”!

排放超标废水以为没人知?

这可真“刑”!

让我们看看发生了什么事?





日前,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里水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某五金配件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环保手续。此外,该单位清洗线产生清洗废水,未配套治理设施。


该单位的电镀车间。


清洗废水由工作台面的排水口经排水管连接阳台洗手间。但现场发现,排水管在阳台位置断开。清洗废水流向阳台地面,又经阳台的排水口流入雨水管,雨水管从三楼连接至一楼,后经地面排入一楼雨水井,进入外环境。


该单位电镀车间工作台的排水管道在阳台断开,此处为断开位置。


该单位清洗废水从阳台的排水口排出外环境。


里水监督管理所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排放的废水中总镍、总铜、总锌以及总铬、总铅的超标倍数已达到污染环境罪标准。


监测人员分别在该单位厂区外一楼雨水井、三楼管道至一楼地面的出水口、2号工作台排水口前采集水样各1份。




4月21日,里水监督管理所将该案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4月23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该案进行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各企业要引以为鉴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勿心存侥幸否则必将难逃法律的惩处






往期回顾



看看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这种生产和生活方式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里水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分享点收藏点点赞点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